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及安装要求根据修订后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范要求,有以下18种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1.按照《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3.户外广告牌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4.户外招牌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它景观设施的; 5.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6.广告招牌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a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米范围内)设置安装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7.户外广告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8.广告牌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9.门头招牌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 10.户外招牌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11.户外广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12.户外广告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 13.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14.广告招牌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15.户外广告牌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16.户外广告招牌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安装的; 17.招牌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